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6-05-07 15:54:08 作者:星火学校

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学校章程

(2015年5月25日奉贤区星火学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言

星火学校濒临美丽的杭州湾畔,座落于奉贤区海湾镇镇政府所在地,东临光明集团五四总公司、国家森林公园,西临星火开发区、海湾旅游区;学校的前身是1962年建成的星火农场职工子弟学校,到2006年由企业办学转制为属地(奉贤区)管理的九年一贯制乡镇学校。

近年来,学校以追求和谐,主动发展”为办学理念,以学生素质教育全面发展的思想为指导,精心设置学校各类课程,让学生快乐学习;注重教师专业文化和人文精神的培育、团队合作教研文化的培育,让教师智慧教学;注重德性培育,构建政通人和、协作互助的和谐校园,让校园充满温馨。学校在市级层面获得了“花园单位”、“安全文明校园”、“书法实验学校”、乡村学校少年宫“健康单位”、“6T示范食堂”、“生态道德教育先进单位”、“科普特色学校十佳模范学校”等称号,还获得区级“文明单位”等荣誉。

面对教育创新转型发展的时刻,学校正积极开展课程建设和课堂教学转型发展,突出了学生主体学习的课堂教学研究实践,加强了素质的培养,开展了教师课堂教学设计、课堂评析、学业指导、教法学法评价的教师专业发展路径,以“绿色质量评价指标”为评价导向,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的内涵质量,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 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学校;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Fengxian Xinghuo Elementary-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 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星安路216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星火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学生,招生规模以奉贤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为了每一位教师的专业成长。学校以追求和谐,主动发展”为办学理念,以提升教师专业化发展意识,激发教师专业发展内驱力,营造教师专业发展氛围,凸现“以人发展为本”的理念,把教育改革、教师发展、学生发展和学校实际需要紧密结合;教会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学生勤奋、善思、踏实、主动的学风,凸现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体性,让每一位星火师生和谐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具有乡土情怀的学生,塑造想大事做小事的教师,建设美丽和谐的幸福校园;教师发展目标是:人文丰富、师德优良、业务精湛、科研领先。学生培养目标:融乡情、雅气质、乐学习、爱生活。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严谨、和谐、创造、奉献     校风“严格、有序、活泼、自主”,

教风 “敬业、爱生、律己、博学”,学风“勤奋、善思、踏实、主动”。

第八条学校校旗


校旗以简洁的白底绿色图案来设计,绿色表现了星火人的淳朴、热情、朝气蓬勃、自强不息的精神,预示着星火学校正以勃勃生机、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蓬勃发展。


 学校校徽

 整体图案为完美无缺的圆形,寓意和谐。聚星星之火,铸和谐之魂;举燎原之才,兴燎原之校

星火学校志愿服务旗

星火学校志愿服务旗 :志愿者旗帜采用了小手牵大手加上志愿者标志,黄色代表由海湾这片土地不断向外延伸,表示星火学校的志愿者服务队不断壮大并为大众服务的精神,星火人同心协力,心心相连,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的主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杂费反馈留成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处主任均由校长聘任。教务处主任,是校长领导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管理;政教处主任,是校长领导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总务处主任,是校长领导学校后勤事务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后勤事务;办公室主任,是校长领导学校日常事务管理的主要助手。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

学校实行分层管理、分工负责制。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各主任对校长负责,教研组长对教务处主任负责,年级组长对政教处主任负责,各学科教师对教研组长负责。班主任对年级组长负责,各处室分管的教职员工应对相应的处室主任负责。学校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及管理规律,增强法制管理意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优化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2、实行班级授课制和走班制相结合的授课方式。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4、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改变学生学习方式,提高学生科学素养。

5、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生命线。积极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模式。

6、坚持以科研为先导,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7、加强对学生的常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管理水平和能力。

8、抓好全员德育意识的提升,确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思想意识,坚持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以“欣赏型探究”的管理机制为指导,不断探索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理想化模型,并且通过过程实施与管理评价等手段,引导全体师生敢于创新探索,实现教育梦想。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一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聘用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惩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5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奉贤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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